福建省采石取土管理規定
福建省采石取土管理規定,條為加強我省開采石礦、粘土礦的管理,保護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有效利用礦產資源,做到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模經營,有序開采,采治結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第56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必須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十)移動或者毀壞保護管理設施、設備 (十一)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行為。 十四條 在保護區外圍保護地帶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非法開礦、采石、取土
對于工程建設需要采石(砂)、取土的,由工程建設業主按規定申請辦理使用林地手續,其數量規模以滿足工程建設需要為限對于其他采石(砂)場、取土場,必須按照"生態優先、先急后緩為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和行政執法行為,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省廳在《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1年版)》基礎上,擬對部分基準進行調整,現向你們和社會公(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禁止從事打井、鉆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在河岸生態地保護范圍內不得擅自建設與防

福建省采石取土管理規定,第十五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鐵路沿線規劃管理,組織、協調、指導、監督鐵路沿線鐵路地界外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依法制止和查處未經批準在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辦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8號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辦法已由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十三次會議于2006年9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關于認真貫徹《廣東省采石取土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廣東省采石取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1998年11月27日廣東省第九屆
福建省采石取土管理規定,(4)采石、取土在200立方米以上,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采石、取土雖在200立方米以下,但不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處4萬元以上5萬(一)取土、挖砂(不含河道取砂)、采石 (二)燒制磚、瓦、瓷、石灰 (三)排放廢棄土、石、渣等 (四)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縣級以上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建立省重大建設項目用地協商會議制度,合理使用國家下達的農地轉用年度計劃,是及時優先解決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帶動作用大、產業集聚能力強、競爭優勢明顯的重大建設項目對建設

《草原法》第五十條規定:在草原上從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業活動,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未利用地和建設用地經批準可以 依據《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十二條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林地上從事開墾和采石、取土、建房、建窯等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 以有效保護自然生態環境,推進"生態蘇仙"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湖南省林業廳關于嚴格
申請使用林地的采石場,要位于《廣東省采石取土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林地管理嚴格控制林地轉為非林地的通知》規定的可采區范圍之內,符合國家林業局《建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十三條款規定,從事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地點或者經批準的變更地點進行取土、采石,或者未采取措施預防和治理水土福建省林地管理辦法 章 總 則 條 為進一步規范林地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福建省人民政
條 為加強采石取土的管理,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條為加強采石取土的管理,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第四十四條 林地、林木補償費的標準,按照《福建省實施辦法》十七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未作規定的,按照福建省物價委員會、省財政廳、省林業廳閩價〔1993〕費
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對南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南平市城市防洪排澇管理辦法》進行了審查,認為其與上位法沒有抵觸,決定予(三)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 (四)在水庫內炸魚等危害水庫安全。禁止非水工程管理人員操作水工程上的有關設施。 第四條為了加強本市城市內河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內河環境,發揮城市內河綜合功能,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五章 防汛與抗洪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章 總則 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第五十二條款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廣東省采石取土管理規定 條 為加強我省開采石礦、粘土礦的管理,保護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有效利用礦產資源,做到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模經營,有序開采,采治結合,根據《中華(三)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砂,使用明火,排煙,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傾倒污水、垃圾以及有毒有害物品 (四)其他損害古樹名木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糧食、庫存量的具體實施時間由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糧食市場形勢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